抵押和质押有什么区别

2024-05-17 04:44

1. 抵押和质押有什么区别

质押和抵押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转移担保财产的占有。 抵押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管形态,仍由抵押人负责抵押物的保管;质押改变了质押物的占管形态,由质押权人负责对质押物进行保管。

抵押和质押有什么区别

2. 抵押和质押有什么区别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其中,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或权利为质物。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对债权人以一定财产作为清偿债务担保的法律行为。提供抵押财产的债务人或第三人称为抵押人;所提供抵押财产称为抵押物;债权人则为抵押权人,因此享有的权利称为抵押权,为担保物权的一种。质押和抵押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转移担保财产的占有。抵押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管形态,仍由抵押人负责抵押物的保管;质押改变了质押物的占管形态,由质押权人负责对质押物进行保管。一般来说,抵押物毁损或价值减少,由抵押人承担责任,质押物毁损或价值减少由质押权人承担责任。债权人对抵押物不具有直接处置权,需要与抵押人协商或通过起诉由法院判决后完成抵押物的处置;对质押物的处置不需要经过协商或法院判决,超过合同规定的时间质押人就可以处置。质押贷款与抵押贷款,道理是一样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三条?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3. 抵押和质押有什么区别?

质押和抵押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转移担保财产的占有。 抵押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管形态,仍由抵押人负责抵押物的保管;质押改变了质押物的占管形态,由质押权人负责对质押物进行保管。

抵押和质押有什么区别?

4. 抵押和质押有什么区别?

抵押,就是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法律规定的可做抵押的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抵押物卖得价金优先受偿。

质押,就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

抵押与质押的区别在于:1.抵押的标的物通常为不动产、特别动产(车、船等);质押则以动产为主。2.抵押要登记才生效,质押则只需占有就可以。3.抵押只有单纯的担保效力,而质押中质权人既支配质物,又能体现留置效力。4.抵押权的实现主要通过向法院申请拍卖,而质押则多直接变卖。


抵押和质押的区别

从本质上讲,抵押和质押都属于担保方式,但它们之间也有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

细分区别在于:

1. 权利性质不同:

抵押包括动产抵押、不动产抵押和权利抵押,受权利抵押标的之限制,该权利的性质为依附于土地所有权上的使用权,是一种不动产上的权利;

质权是将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并以占有的维持作为优先受偿权的担保方式,设定质权的权利,不能与质权的性质相冲突。质权为设定于动产上的担保物权,而不能在不动产上设定质权,故设定质权的权利往往限于动产上的权利。

2.标的物不同:

抵押的标的物通常为不动产、特别动产(车、船等);

质押则以动产为主。

3.生效条件不同:

抵押要登记才生效;

质押则只需占有就可以;不需要办理登记,从交付起生效。

4. 担保效力不同:

抵押只有单纯的担保效力;

质押中质权人既支配质物,又能体现留置效力。

5.权利实现途径不同:

抵押权的实现主要通过向法院申请拍卖;

质押则多直接变卖。


一句话,浅显一点讲:抵押的对像不交给债权人占有,质押的对像要交给债权人占有!

5. 抵押和质押有什么区别

抵押和质押有以下3个区别:1、概念不同。抵押一般是指,债务人用一定财产作为担保的一种行为。质押通常是指,债务人将其动产或权利作为担保;2、标的物不同。抵押的标的物以不动产为主,质押的标的物主要是动产和权利;3、标的物的占有是否转移。抵押时,对标的物的占有没有转移,而质押对标的物的占有转移到了债权人手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抵押和质押有什么区别

6. 抵押与质押有啥区别

1、提供的担保物品不同:抵押的标的通常为不动产与大型动产(如交通运输工具),质押的标的是动产为主与权力。
2、占管形态不同:抵押无依旧由借款人所有保管,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管形态;质押贷款的质押物,有借款人所有,但是借款人不能继续使用,由质权人负责对质押物进行保管。
3、效力不同:抵押只有单纯的担保效力,而质押中质权人既支配质物,又能体现留置效力。
4、处置权不同:若债务人无法按时偿还债务,债权人对抵押物不具有直接处置权,需要与抵押人协商或通过上诉由法院判决后完成抵押物的处置;而对质押物的处置不需要经过协商或法院判决,超过合同规定的时间债权人就可以进行处置。
5、合同生效日不同:当事人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当事人不必办理质押登记的,质押合同自质物或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6、登记部门不同:当事人办理抵押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物的相应管理部门。以股票、知识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向其相应的管理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7、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与抵押人协商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所得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或依法拍卖、变卖质物清偿债权。
一、抵押与质押的相同点:
1、抵押贷款、质押贷款都是指借款者以一定物品作为保证向银行取得的贷款。两者均是银行常见的放款形式之一。
2、抵押、质押都属于担保。担保是指法律为确保特定的债权人实现债权,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财产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制度。

7. 抵押跟质押的区别

1.抵押的标的物通常为不动产、特别动产;质押则以动产为主。
2.抵押要登记才生效;质押则只需占有就可以。
3.抵押只有单纯的担保效力;而质押中质权人既支配质物,又能体现留置效力。
4.抵押权的实现主要通过向法院申请拍卖;而质押则多直接变卖。
一、我国的质押借款质押物范围有哪些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特定财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金优先受偿的物权。
1、该财产称之为质物,提供财产的人称之为出质人,享有质权的人称之为质权人。质押担保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或质权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质押合同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的内容基本相同。
2、质权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两种。动产质权是指可移动并因此不损害其效用的物的质权;权利质权是指以可转让的权利为标的物的质权。
3、动产质押的质权人因保管质物不善使之灭失或毁损的,应承担民事责任,在可能造成灭失或毁损质物时,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提前清偿债务而返还质物,而质权人则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对质物拍卖或变卖后用于优先受偿或者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4、质权人对权利质押载明兑现日期或提货日期的各种票单日期先于债务履行期的,可以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金或提取的货物用于提前清偿债务或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或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人应当在签订书面合同后向证券登记机构或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二、质权的特征和属性
质权的特征:
(一)质权的标的物只能是动产和权利,而不能是不动产。
(二)质权是以债权人占有质物为要件的担保物权。质权以出质人移交质押的财产占有为成立要件,也以债权人占有质押财产为存续要件,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质权的属性:
(一)质权的从属性。质权的从属性是指质权从属于其所担保的债权。质权随主债权的转移而转移,不能与主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质权随主债权的消灭而消灭。
(二)质权的不可分性。质权的不可分性是指质权与抵押权一样具有不可分性,即质物的全部价值担保债权的全部。质权的效力及于质权标的的全部,即使债权部分受到清偿也不受影响。
(三)质权的物上代位性。质权的物上代位性是指是指质权的效力及于质权标的的代位物上。
(四)质权的优先受偿性。
三、签订担保合同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一、担保方式分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在签订抵押合同时要注意以下事项:1、当事人不得事前有绝押的约定,即“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尝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但如果该约定在债务人已经实际发生不履行情势之后,则属于抵押权实现方式的约定,为有效约定。2、抵押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不具备书面形式的抵押合同无效。3、抵押登记非常重要。因为法律规定,大多数抵押必须依法办理登记,否则抵押不发生法律效力,如以机械设备等动产作抵押,不办理抵押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在签订质押合同时要注意以下事项:1、质押须签定书面质押合同并转移质物的占有,如果是动产质押,必须完成质押物的交付。如果是存单等权利质押,必须完成权利凭证交付的交付。2、双方当事人不得事先约定在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

抵押跟质押的区别

8. 抵押和质押有什么区别

公司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的时候,银行一般要求公司提供担保。担保的意思就是银行希望公司以某种方式作出承诺,在贷款到期日公司如果无法还款,那么银行可以对担保人或担保财产采取措施。现行《民法典》规定了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等几种方式。通常银行要求公司提供的担保方式是前三种,其中又以抵押和质押为最普遍。简单说来,抵押就是要求贷款的公司在申请贷款时必须向银行提供相应数额的财产作为担保,如果该公司到时不还款,银行可以扣押、变卖抵押财产用作还贷资金。根据《民法典》,可以作为抵押财产的物品范围很广,包括土地使用权、生产设备、厂房等等。抵押需要登记,但不必转移财产的占有或者权利证书。质押与抵押的不同之处在于质押需要公司把质押财产或者权利证书转交给银行,由银行保管,在贷款到期时如果公司不履行还款义务,银行可以处分这些财产或者权利证书。质押物包括动产、股票、票据等等。现行《民法典》没有明确规定公司是否可以其在应收账款上设立担保。如果公司向银行借款,并且在其应收账款上为银行设立了一个担保,这个担保的性质是抵押,还是质押?实践中,没有统一的说法。有的认为,一般债权作为担保的,是权利质押,如有债权证书的,应当将债权证书交付质权人。财政部在财会
(2003)14号文件中,认可了应收账款的担保是质押的说法。根据该文件,如果公司将其按照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的销售合同所产生的应收债权(包括了应收账款)提供给银行作为其向银行借款的质押,在此情况下,与应收债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仍由持有应收债权的公司向客户收款,并由公司自行承担应收债权可能产生的风险,同时企业应定期向银行支付本息。如上所述,抵押和质押的最大区别在于是否转移占有担保财产。抵押不涉及抵押财产或权利证书的转移占有,而质押涉及质押财产或权利证书的转移占有。应收账款是公司的债务人对公司所负的金钱债务,债务人履行该债务,即意味着债务人将相当于债务金额的款项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应收账款和账户是不同的概念,应收账款是会计上的一个科目,代表了公司应该收回的债权,而账户是公司在营业中发生的、账款进出的一个场所。在应收账款上设立担保,不等于在账户上设立担保,因为进出账户的款项,除了应收账款以外,还有其他性质的款项,例如应付账款、现金存款、营业开支等等。此外,最关键的是,虽然在应收账款上设立担保,但公司其实并未将作为担保财产的应收账款或者代表了应收账款的任何凭证转交给银行(债权人)、由银行占有;相反地,账户仍然留在公司手中,应收账款也必须通过该账户才得以实现,因此该担保的性质,应当是抵押。那些将应收账款上的担保视为质押的观点,其实没有分清抵押和质押的区别标准,错误地认为只要以债权作为担保的就一定是质押。如果对应收账款再作进一步、大概的划分,可以将应收账款分成三类。第一类,法律已有规定的、基于一些特定不动产的收益权而发生的应收账款。特定不动产的收益权,指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公路渡口等不动产的出租、出借、使用或通过而收取相应的租金、管理费、过路费、过桥费等权利。这些收益权的担保,法律明确规定为质押。第二类,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基于土地使用权或房屋等不动产的收益权而发生的应收账款,例如因出租房屋而应当收取的租金。这些应收账款的担保,虽然没有明文定性,但是专家暗示应当是抵押。第三类,也就是狭义上的应收账款,指公司在正常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因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而形成的债权。这些应收账款的担保,也应当属于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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